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彭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被害人近亲属彭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5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酒后驾驶苏NT****小型普通客车沿泗洪县天马线上塘镇古墩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9km+300m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彭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彭某乙受伤,两车损坏。同日6时彭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魏某甲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魏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魏某乙、王某某、彭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猛
检察官助理:汤辉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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