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庄,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于2019年11月13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行政拘留5日(未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款人民币200元、罚款人民币200元、罚款人民币100元、罚款人民币16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黑色弯梁摩托车,乘载被害人魏某乙(男,50岁)由西向东沿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线行驶,行驶至**农场**队晒场时,与同向的行人被害人魏某丙(男,殁年55岁)发生碰撞,造成魏某丙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20时6分魏某丙经**农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魏某丙生前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甲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魏某丙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魏某乙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取得被害人魏某乙的谅解、被害人魏某丙近亲属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魏某甲于2019年10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违法查询、工作说明、谅解书;
2.证人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6.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娜娜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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