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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交通肇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14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5********,汉族,初中毕业,现住安徽省阜阳市**********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5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2017年12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驾驶豫Q2****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挂),沿S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东皇庙乡刘凡村委李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使李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平舆县公安机关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根据平公交认字【2017】第63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庙镇大魏营村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18张;被害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车证豫Q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豫Q2**** 重型半挂牵引车,魏某甲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镇**村证明;尸体检验通知书;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7)第632号;调解书;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

2.证人魏某乙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7)第632号;

5.讯问魏某甲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检察员:徐  磊

2018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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