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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魏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号。魏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魏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魏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后于2019年以其哥哥魏某乙的个人信息和自己的照片伪造了一本机动车驾驶证。同年4月23日9时许,魏某甲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L6****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至南通市江海大道工农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侦查机关依法查获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物证;

2. 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3. 证人魏某乙的证言;

4. 魏某甲的供述;

5.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 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甲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申恬

2020年4月22日 

附:

    1.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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