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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82********,羌族,本科,中共党员,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户籍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号,现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魏某甲与王某某、谢某某在绵阳市游仙区希希里酒店吃饭,期间红酒。27日凌晨0时45分许,被告人魏某甲酒后驾驶川B9****号奔驰商务车搭载王某某、谢某某从绵阳市游仙区经涪江二桥往园艺山方向行驶,行驶至九州大道移动公司路口时,遇交警路面临检,被告人魏某甲驾车逃避警察检查,继续由东向西往九州大道移动路口处右转时,与由北往南行驶等待信号灯的赵某某(男,56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BX****面包车及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魏某甲被迅速赶来的民警挡获,对其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为:124mg/100ml。后警察将其带至绵阳市富临医院抽血备检。

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魏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四川民生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mg/100ml。2019年12月3日魏某甲申请重新鉴定。经公安机关再委托绵阳维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出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与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赵某某损失人民币1500元,赵某某对魏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录像等视听资料;

7.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取保在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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