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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回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和其弟弟魏某乙(已判)在位于临泉县**街的家中饮酒,后魏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汽车从家中出发沿G345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途中明知魏某乙饮酒而将车辆交给其驾驶,后魏某乙驾驶该车继续行驶至鮦城汽车养护中心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魏某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娜

检察官助理张雁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队**号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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