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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危险驾驶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务农,现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200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审查,2019年10月2日1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魏某甲、魏某乙、单某某等人到清水县远门乡街道庆祝单某某买车,在远门镇街道的饭店吃饭喝酒,直至下午18时左右,魏某某就无证驾驶刘某某甘EH****轻型货车由清水县远门乡单魏村向清水县远门乡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远门乡加油站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甘ES****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已处理),因当时魏某甲没有意识,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几百米后发生了翻车。事故发生后,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其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带魏某甲去清水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液备检。

2019年10月7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9】1093号鉴定意见“从所送的魏某甲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14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9]1093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1份;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有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锋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现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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