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895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5********,汉族,本科毕业,务工,住河南省遂平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时4分许,被告人魏某甲饮酒后驾驶A*****号小型轿车,沿我市二七区陇海快速路二层高架由东向西行驶至一马路西上桥匝道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甲血液中血醇含量103.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甲供述;2、证人刘某某证言;3、受案及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单、执法记录仪截图、驾驶人及车辆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酒精呼吸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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