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1********,高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北辰区**号楼**(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天津市****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魏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8”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华盛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盛永机电有限公司门前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宜白路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6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巩宝强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号楼**,电话号码:1350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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