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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5〕905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巷**号。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本市长安区**路边的烤肉摊饮酒后,驾驶陕A****8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十字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魏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1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调查评估意见书;

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魏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甲判处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一帆

2015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249****。

2.案卷2册、光盘2张、具结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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