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3日至6月14日、7月29日至8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2019年5月20日至6月4日、7月15日至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甲与同案人魏某乙(另案处理)、同案犯魏某丙等人 商议决定纠集众人一起阻止莆田市****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执法工作队强制拆除被告人魏某甲、同案人魏某乙与魏某丁、魏某戊、魏某己等五户在**镇**村****未经审批违法建设的建筑。同案犯魏某丙在强拆执法队伍到达前,驾驶其闽B*****皮卡车先后运了横幅、十箱左右未开启的玻璃瓶装啤酒到**镇**村****通往上述违法建筑的必经路口,后部分玻璃啤酒瓶被砸碎在道路上企图阻碍执法队伍前进。当天上午9时许,执法工作队要进入通往上述违法建筑的道路时,被告人魏某甲与同案人魏某乙、同案犯魏某丙等人组织的人员拉着横幅堵住道路,被告人魏某甲与同案犯魏某丙、陈某甲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块、未开启的玻璃瓶装啤酒等砸向执法工作人员,导致执法工作人员林某甲、曾某某、林某乙、肖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莆田市****管委会副主任林某丙来到现场指挥强拆工作,同案人魏某乙又持砖头追打林某丙。经鉴定,林某甲、曾某某、林某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林某乙、肖某某体表未见新近损伤。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魏某甲在河北省三河市火车站警务站被三河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后被押解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陈凤武、魏某丙及同案人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辨认、提取笔录: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宇翔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五册。
3、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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