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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7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3月初,被告人魏某甲分别在黄梅县**镇**村自家后院砖棚内和租赁**镇**村**组张某某家“**网咖”一楼开设赌场,招揽附近村民张某某、祝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利用麻将以“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魏某甲从中以两张“饼子”固定点数为零点、和庄家换庄这两种方式抽头渔利,并在赌场里为参赌人员提供烟水服务。在赌场开设期间,魏某甲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八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祝某某、程某某、王某某、魏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约他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远雄

2020年4月2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证人名单一份。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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