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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挪用资金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饶平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楼**号。2020年7月2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魏某甲在担任饶平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该村土地出租款、农业税经费、村干部工资预支款等集体资金合计人民币30.6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魏某甲的家属饶平县樟溪镇魏厝楼村退回赃款合计6000元;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魏某甲的家属向本院退缴余下赃款30.02万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魏某甲在饶平县钱东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乙、魏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的家属已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对被告人魏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朱琳森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款随案移送(暂扣于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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