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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县**镇**村,现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县**镇**村,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0时30分许,在天津港***堆场内,被告人魏某甲和其父亲魏某乙因停车问题与赵某某发生冲突,被他人劝开,几分钟后赵某某、孟某某、郝某某(该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再次与魏某甲父子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魏某甲使用菜刀将赵某某、孟某某、郝某某三人头部砍伤,经鉴定,赵某某、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赔偿了赵某某10万元、孟某某9.6万元、郝某某2.4万元损失,取得该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孟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3证人魏某乙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犯罪嫌疑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持菜刀砍三人头部,致使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魏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魏某甲已赔偿赵某某等三人,并取得该三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魏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2020427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套。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建议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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