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圈***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8时许,在榆中县***乡***村**圈被害人魏某乙家门口,因被害人魏某乙雇佣的收割机压烂被告人魏某甲菜地里的菜花,双方就此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魏某甲将魏某乙殴打致伤。经鉴定,魏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降低量刑的1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