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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魏某甲得知其母亲马某某与魏某某因经济纠纷在冠县**村**街发生争吵,驾驶鲁******号现代越野车前往该地,径直将在场的魏某某父母魏某乙、李某某撞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乙、李某某之伤情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证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驾驶车辆故意冲撞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魏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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