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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1983********,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经本院批捕逮捕,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本市白云区黄石街司法所调解室内,因工程结算问题与李某某发生纠纷,继而魏某甲使用拳头殴打李某某的脸部,致李倒地受伤。经鉴定,李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款之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右眼部挫伤,体表多处挫伤累计面积>15.cm2,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e)、5.11.4a)款之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病历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尹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甲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冠兰

2020年1月 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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