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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故意杀人案)_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酒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玉门市人,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号,捕前住玉门市新市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日移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与其父亲魏某乙长期共同生活。2019年4月26日中午,被害人魏某丙到其父魏某乙家中为父亲魏某乙和兄弟魏某甲做饭,因魏某甲不讲个人卫生等琐事,魏某丙与魏某甲发生了争吵。次日中午12时许,魏某丙到其父家中做饭,魏某丙与魏某甲再次因前一天的琐事发生争执,期间,魏某甲为泄愤进入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持菜刀在魏某丙头部猛砍一刀,魏某丙倒地后又在其头后枕部猛砍数刀。案发后,魏某甲的外甥魏某报案,13时许医生、公安民警分别到达案发现场,经诊断位某丙在其父魏某乙家中已死亡,后魏某甲在魏某乙家中被抓获归案。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魏某丙系生前头面部遭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切致脑实质损伤死亡;另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魏某甲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辨认、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因琐事持刀砍人,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伟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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