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和2017年冬,被告人魏某甲为了在其承包的武平县岩前镇2016年林业基本图的24林班3大班1、2小班即**村“***”山场上改种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前往该山场,使用油锯砍伐阔叶树,裁成1米或2米长的杂原木,后用三轮摩托车把杂原木和枝桠材一起装运回家。被告人把枝桠材用于烤烟或烧杂,把杂原木用三轮摩托车运输至广东省蕉岭县广福镇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木材款约10000元。经现场勘验并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该山场被砍伐阔叶树529株、杉木12株,折立木蓄积总计83.644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油锯已扣押。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魏某甲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同年11月2日,被告人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预缴罚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林权证、林权转让协议、武平县林业局岩前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自留山、责任山上的林木541株,折立木蓄积83.644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已补植复绿等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另建议判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须接受河段管护、补植复绿等社区矫正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11月4日
书记员:吕丽秀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在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款、预缴的罚金、作案工具油锯均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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