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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下旬,被告人魏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武平县岩前镇2016年林业基本图27林班2大班3小班即**村“***”自家山场上的林木进行砍伐,在妻子魏某乙帮助下,把一部分林木运回家中当柴火使用,其余林木扔弃在山场。后被告人对该山场进行炼山造林。经现场勘验并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该山场被砍伐林木600株,其中阔叶树556株、杉木43株、松木1株,折立木蓄积48.6079立方米。2018年春,被告人对该山场进行补植复绿。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魏某甲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岩前森林派出所投案。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武平县林业局岩前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魏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600株,折立木蓄积48.607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已补植复绿、系残疾人等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还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另建议判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须接受河段管护、补植复绿等社区矫正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11月16日

书记员:钟艺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在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被告人预缴的罚金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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