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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盗窃、诈骗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汉族,1994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9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临沂市,住山东省临沂市**县**镇**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疫情原因未执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7月24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部分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魏某甲虚构可以生产口罩、有黄晶果种子销售等事实,骗得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1800元,均用于自己的网络赌博和日常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被告人魏某甲虚构虚构自己可以生产口罩的事实,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8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魏某甲虚构自己有黄晶果种子销售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6000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魏某甲虚构自己有苹果树苗销售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刘某某苹果树苗的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盗窃部分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魏某甲至被害人魏某乙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县**镇家中,采取趁人不备的手段,用被害人魏某乙的支付宝向自己网络赌博平台内充值14000元,后又使用被害人魏某乙支付宝借呗向自己的网络赌博平台内充值10000元,共计人民币24000元。案发后,已经退还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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