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霍林郭勒市**院内,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7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甲独自一人徒步前往**镇**场被害人忙某某家的牧铺,魏某甲进入牧铺后确定牧铺无人看护,就将忙某某家的牧铺羊圈门打开了偷赶走259只羊其中山羊11只绵羊248只,2020年10月6日早晨5时许,魏某甲将羊群赶到一草原管理站西侧的一片林地后回家取车。魏某甲驾驶轿车返回林地后发现羊群被**镇**管护站工作人员扣留。管护站工作人员告知该羊有被盗嫌疑未将羊群交给魏某甲,魏某甲见事情败露,随后驾车逃跑,在途中与一辆黑色越野车(警车)刮蹭后向霍林郭勒市方向逃跑。经鉴定,被盗259只羊价值人民币23657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魏某甲车损照片、警车车损修车明细、情况说明;
2.被害人忙某某陈述:
3.被告人魏某甲供述及辩解;
4.证人陈某某、金某某等五人证言;
5.鉴定文书;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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