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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甲于2018年2月份、2018年麦收前、2018年6月份,三次在大尚屯镇**村南将刘某某家中窗户撬开,后跳入屋内盗取现金、香烟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2证人魏某乙、霍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栋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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