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甲于2018年2月份、2018年麦收前、2018年6月份,三次在大尚屯镇**村南将刘某某家中窗户撬开,后跳入屋内盗取现金、香烟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2证人魏某乙、霍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万栋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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