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魏某甲向冯某某借款三万元,将其车牌为苏CW****雪佛兰轿车抵押(实际为质押)给冯某某,车辆由冯某某占有,后冯某某将上述车辆借给其妻弟刘某某使用。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事前没有告知冯某某,擅自将停放在邳州市天鸿世纪城小区小区内的苏CW****雪佛兰轿车盗走,藏于睢宁县桂林国际小区地下车库内。车辆被盗后,冯某某知晓后询问魏某甲是否是魏某甲将车辆盗走,魏某甲予以否认,后在提供监控的情况下承认是其盗走的。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轿车价值为人民币113796元。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魏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魏某甲家人归还冯某某欠款,并将涉案车辆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被盗车辆照片等物证;
2.证人刘某某、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
5.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6.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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