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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职务侵占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曾任**村村主任、文书,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魏某甲担任**镇**村村主任期间,利用经手、管理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开支,不入账方式侵占该村集体收入9万余元:

1.2011年,魏某甲利用时任**镇**村村主任兼文书的职务便利, 将**村**组10000元补偿款做账为40000元,侵占**村集体财产30000元。

2 .2011年,魏某甲利用时任**镇**村村主任兼文书的职务便利,将**村**组5000元补偿款做账为15500元,侵占**村集体财产10500元收入。

3 .2011年至2017年间,魏某甲利用时任**镇**村村主任、文书职务便利,将甘某甲50000元集体土地承包款用于个入花销,未入账,侵占**村集体财产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个人基本情况表、合同书、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荒山租赁合同、治理合同、常驻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魏某乙、甘某乙、陈某某、庞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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