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区**路**号**单元**室,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川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月10日解除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平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报请管辖,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7日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甲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杨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行贿人民币共计80000元,具体如下。
1.2013年3、4月份,魏某甲为谋求在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承揽工程,在时任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50000元人民币。2013年5月,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技侦用房装饰装修工程二标段,项目实际施工方为魏某甲。
2.2013年7月,魏某甲为和杨某某进一步处好关系,获取更多的关照,借陪杨某某交车辆购置税之机,送给杨某某20000元人民币。
3.2017年2、3月份,魏某甲为和杨某某进一步处好关系,获取更多的关照,以为杨某某暖车为由,在白银区**大厦楼下送给杨某某10000元人民币。2017年8月,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及专业技术综合楼改造维修项目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方为魏某甲。
2019年12月18日,魏某甲经白银市平川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电话传唤,主动到调查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记录、工程文件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孔恩
检察官助理:孙尉宾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91943****;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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