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魏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社**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19年7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怀孕,于2020年1月23日被揭阳市**;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吴某某(后二人已被判刑)在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路共同经营“**”酒馆。2017年8月21日,为牟取暴利,吴某某先后招募了同案人李某某(已被判刑)等若干人为该酒馆“酒托女”,招募同案人张某甲(已被判刑)等若干人为该酒馆“键盘手”,张某甲同时兼职该酒馆服务员,配合该酒馆实施诈骗活动。该酒馆由“键盘手”利用微信等聊天工具冒充女网友联系客人,将同意见面的男网友信息转发在魏某甲建立的微信群内,后由“酒托女”假装该女网友,将男网友约到该酒馆进行高额消费。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9月9日间,魏某甲在该酒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共人民币23708元。2019年7月29日,魏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三部、菜谱一本、菜单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甲和同案人陈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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