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原任平邑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平邑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魏某甲成立平邑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银连通卡业务。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公司经营困难,银连通卡卖不出去,2015年夏天,魏某甲决定为消费者办理公司的银连通信用卡,由客户先行到与万鲁公司签约的商户消费,在月底将钱款归还公司,如果逾期不还,将收取消费金额的10%作为滞纳金。至2016年2月,**公司办理的银连通信用卡消费后逾期不还的情况不断出现,公司持续亏损,为弥补亏损,魏某甲就自己开卡并随意往卡里面充值,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某去找商户套现。
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底,被告人魏某甲指使王某某,虚构为公司客户刷卡消费、替客户还透支的钱的事实,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手续费和利息为诱饵,通过承诺返还刷卡金额8%的手续费并支付利息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高某某、魏某乙的信任,先后实际骗取孙某某、高某某、魏某乙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116034元,具体如下:
1、2016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魏某甲骗取平邑县**金店老板孙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7095375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魏某甲向孙某某支付手续费、利息共计人民币20723141元,实际骗取数额为6372234元。
2、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魏某甲骗取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23100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魏某甲向高某某支付利息107200元,实际骗取数额为715900元。
3、2016年11月,被告人魏某甲骗取魏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27900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魏某甲一直未向魏某乙支付手续费、利息,实际骗取数额为27900元。
2016年11月底,被告人魏某甲外逃。2018年6月,魏某甲在浙江省义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没有利润及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以自己随意充值的透支卡到被害人处刷卡套现提现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11603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均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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