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于贵州省贵阳市**区**小区搅拌站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妇女罪、抢劫罪,1992年5月8日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28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魏某甲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购买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汇能集团长滩露天矿回迁楼楼房并需收取部分购房款为由,骗取马某某向魏某甲支付的6万元购房款。后马某某多次催促魏某甲办理剩余购买房屋手续,魏某甲以小区电梯未安装好、办理房屋手续的工作人员张某某出差等理由推托,2017年10月28日,马某某与魏某甲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尚翠
检察官助理:李 健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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