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原辛集市**酒店大堂副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住辛集市**小区**室。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魏某甲在辛集市**酒店担任大堂副经理期间,发现酒店工作人员对自助餐券验券流程比较松懈,遂起意伪造酒店的自助餐券挣钱。后其利用上夜班之机,偷开酒店销售部办公室,在美工电脑上下载了**酒店自助餐券和**中餐厅代金券的电子版,后在淘宝上联系商家制作了假**酒店自助餐券1200张、假**餐厅代金券200张以及**酒店餐券用假印章一枚。印制好后将部分自助餐券通过网络售出,得赃款2.5万元左右。其中**酒店共收回假自助餐券614张,每张价值88元,总价值54032元。2020年6月30日魏某甲在其父亲陪同下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记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杜某某、石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王某甲、谷某某、冯某某、张某丙、李某乙、魏某乙、张某丁、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丙、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讯问笔录;5.人身检查笔录、照片、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晔
检察官助理:曹志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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