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生于1988年****日,身份证号码62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住皋兰县******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魏某甲谎称自己认识交警朋友,能帮被害人柴某某的朋友魏某乙的驾照保级,取得被害人柴某某的信任后,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骗取柴某某18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魏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柴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海蓉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