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路**号**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路**号**幢**单元**楼**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世界频道上向不特定多数玩家发布虚假装备交易信息,后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各被害人网游帐号的角色包裹内制造临时的装备影像,并录制视频以骗取对方信任,诈骗钱款后将被害人拉黑。魏某甲诈骗金额合计35882元,具体如下:
1.6月18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孙某某兜售网游虚拟装备“恶魔之击”,骗得人民币598元(以下币种同)。
2.6月18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顾某某兜售“风剑”,骗得3998元,又以源代码费用为由骗得2860元。
3.6月20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于某某兜售“风剑”,骗得4000元。
4.6月20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项某某兜售“风脸”,骗得1998元。
5.6月25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张某某兜售“风剑”,骗得1000元定金后被张察觉,遂将其拉黑。
6.6月26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赵某某兜售“祖厉安虎”,骗得998元,又以源代码费用为由骗得680元。
7.6月26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樊晨兜售“左脸”,骗得1998元,又以bug数据服务为由骗得1680元。
8.6月26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吴某某兜售“风剑”,骗得4000元,又以源代码费用为由骗得2860元。
9.7月4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石磊兜售“左脸”,骗得1998元,又以源代码费用为由骗得1280元。
10.7月4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缪建成兜售“祖厉安虎”,骗得998元。
11.7月5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赵明兜售“右脸”,骗得1998元,又以源代码费用为由骗得1260元。
12.7月5日,魏某甲利用前述方法,向通过QQ询价的刘睿兜售“虎”,骗得998元,又以源代码费用为由骗得680元。
被害人吴某某发觉被骗后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7月16日在四川省三台县将被告人魏某甲抓获,其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魏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吴某某686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魏某甲的经过。
2.被害人吴某某等12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QQ聊天记录,相关网络游戏截图、视频,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害人吴某某的游戏帐号登录及角色登陆情况,能够与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魏某甲在网络游戏中向不特定多数玩家发布虚假装备交易信息,后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他人网游帐号内制造临时的装备影像,并录制视频以骗取对方信任,实施诈骗。
3.被害人吴某某等12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QQ聊天及转账记录,相关银行卡、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够与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魏某甲诈骗吴某某等12人数额不等的钱款后将对方拉黑,合计35882元。
4.证人骆某某的证言及其名下银行卡的部分交易明细,能够与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涉案用于收赃的骆某某名下建行卡、农行卡系由魏某甲控制并使用。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随案移送清单》及相关物证照片、电子数据,证人魏某乙证言等,证实涉案证据的收集、处理情况;在被告人魏某甲的手机、硬盘中找到涉案的QQ、支付宝等诈骗帐号。
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魏某甲的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部分涉案钱款去向。
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收到被告人魏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赔款6860元并表示谅解。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甲的自然身份状况。
9.被告人魏某甲的历次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部分退赔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仁
检察官助理:黄靓雯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讯问笔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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