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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1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区**捕前住运河区**小区**室。2016年6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2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魏某甲在献县分别贩卖冰毒给王某某、赵某某、魏某乙、李某某吸食,冰毒数量共计约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判决书、毛发痕量毒品分析报告单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沧公物鉴化字(2016)理化检验报告;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建国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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