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路**小区**室,捕前住运河区**小区**室。2016年6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魏某甲在献县分别贩卖冰毒给王某某、赵某某、魏某乙、李某某吸食,冰毒数量共计约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判决书、毛发痕量毒品分析报告单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沧公物鉴化字(2016)理化检验报告;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建国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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