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二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2********,朝鲜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第三派出所,现住阿荣旗**镇**村本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自行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魏某甲父亲魏某乙申请经阿荣旗亚东镇人民政府和东亚镇村委会同意,在亚东镇东大桥南侧格尼河东岸的南甸子上植树,并建30平方米临时住房。2006年,阿荣旗水务局认为该植树地点是泄洪区不得有高杆植物,经与魏某乙协商,魏某乙自行处理高杆植物,不予补偿。魏某甲于2006年卖掉树苗后开始在此地养牛、鹅,并在自己盖的小房子前未经审批耕种青储玉米,经阿荣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查,面积达859平方米(1.2885亩,西南角坐标点为N48°29′56.36〞,E123°48′51.76〞)。2014年至2018年期间,魏某甲未经审批先后又平整出两块耕地,耕种青储玉米,经阿荣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查,面积达到30081平方米(45.1215亩,东南角坐标点为N48°29′56.18〞,E123°48′51.7,7〞)。魏某甲非法耕种土地面积共计30940平方米(46.41亩),经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认定均为天然牧草地,图幅号M51G084061,图斑号499/041及345G/041,魏某甲平整出耕地并耕种农作物的行为已造成草原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侦查经过等书证;2.证人魏某乙、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现场补充勘验检查卷、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阿荣旗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检察官助理:拱雪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荣旗;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检察卷宗1册;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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