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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魏某甲,女,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组,住河南省宜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监视居住,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24日,洛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住所洛阳市涧西区**路**号街坊**公寓**栋**单元**室,注册资本1000万元,魏某乙(系被告人魏某甲哥哥,已判决)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是对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旅游业、矿业项目的投资管理。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魏某甲注册成为洛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洛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甲、总经理刘某某(已判决)带领张某某、被告人魏某甲等人,以高息为诱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对外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众吸收存款。经洛阳德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1年2月至2014年9月,洛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60563.41万元,涉及合同7724份,涉及投资人3965人;未退还客户的资金共计9618.2万元,涉及合同1034份,涉及投资人615人。

被告人魏某甲自2013年至2014年在洛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出纳,主要负责收取投资客户资金、付息、转款,个人多张银行卡供公司吸收资金使用。同时,魏某甲还进行业务员工作,非法吸收存款1059.5万元,涉及合同83份44人;未兑付金额312万元,涉及合同32份24人;获取提成5.21万元。魏某甲到案后,其家属退还非法所得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被告人魏某甲供述和辩解;

(3)同案犯魏某乙、张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投资合同;

(5)工商资料、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留全

2019年10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贰册,审计报告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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