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魏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市*县**镇**行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同年8月13日转为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魏某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民权县城**大道“**馄饨饺”门口的一辆绿源牌银灰色电动车盗走,后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经过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魏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物品发还清单、发还物品照片、微信交易记录;2.证人的马某某、任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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