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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魏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山西省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街刘记烧饼夹里脊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店内桌上充电的vivo牌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魏某将所盗手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

二、2020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至蚌埠市蚌山区**街咕咕鸡餐饮店内,趁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店内双层床的下床充电的华为牌手机盗走。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655元。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魏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长途汽车站北门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魏某身上扣押了被盗华为牌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华为手机购买发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

2.被害人刘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笔录、刑事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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