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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盗窃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867号

  被告人魏某某魏鑫,男,2000年**月**日2000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2000********4113262000121021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南省**市**县***镇*村*组***号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荆紫关镇魏村3组166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魏鑫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魏鑫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花港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花港村“幸福日租房”302***房间内,趁被害人朱某某朱雪勇熟睡之际,将朱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1部黑色苹果11手机盗走并逃至湖北省十堰市。2019年10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魏鑫拿着窃取的手机在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口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10元。

被告人魏某某魏鑫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魏鑫的户籍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朱雪勇的陈述;3.证人沈某某沈先林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魏鑫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 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魏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魏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群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魏鑫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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