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魏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街道**委**组**店,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其放置在吉******号车辆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783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
2. 被害人李某陈述;
3. 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侠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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