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山东省诸城市***别墅区,无业。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街**号,个体。2013年3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1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路**号,现暂住山东省诸城市**号,无业。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现暂住山东省诸城市**村,无业。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无业。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无业。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1702户,无业。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诸城市**号,无业。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路**巷**号,个体。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路**庄巷**号,现住江苏省东海县**路**庄巷**号,网络主播。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街**号楼**号,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街**号楼**单元**室,义乌市****国际艺术学院任音乐老师。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大学路**号**号楼301户,现住山东省莱州市东郎新城A区**号楼**单元301户,船员。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2102户。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个体。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方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刘某乙、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逄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对上述二案并案处理,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3月份,臧某某与刘某丙相识,后二人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并同居。2016年3、4月份,魏某某通过刘某丙认识臧某某,魏臧二人商议种植大麻出售谋利,后臧某某租赁刘某书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庙**村村委后牛棚,并在该牛棚内投资建设大棚试种十几棵大麻,魏某某负责种植、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试种成功后于2017年3、4月,由魏某某提供大麻种子、种植技术、销售渠道,臧某某再次在六汪镇***刘某书的大院大棚内种植大麻,刘某甲进行种植、管理,刘某丙参与大麻收获和帮助魏某某、臧某某销售大麻,当年销售大麻后魏某某、臧某某至少谋利1万余元。2017年5、6月份,由魏某某提供种植技术、销售渠道,刘某甲在黄岛区**楼镇**村租赁逄某欣的塑料大棚种植大麻并进行管理、晾晒加工,刘某甲前妻逄某某帮忙收获,刘某甲共牟利四五万元人民币用于家庭开支。2017年12月份,刘某甲将大麻叶用工业酒精和水浸泡后,熬制大麻膏1000余克,由魏某某帮助出售。
2017年3、4月份,由魏某某提供种子、种植技术、销售渠道,方某某投资8万元,张某某投资7500元,方某某租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蒋某的养貂场建设大棚种植大麻170余棵,方某某、张某某负责种植、加工晾晒、包装,魏某某以每克大麻1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通过网络联系贩卖,方某某、张某某按照五分之四和五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成。当年方某某牟利16万余元,张某某牟利4万余元。
(一)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方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涉嫌犯罪事实认定:
2018年3、4月份,魏某某、张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再次商议种植大麻并出售牟利。四人约定由魏某某提供大麻种子、种植技术、销售渠道;张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负责大麻的种植管理、加工晾晒;张某某投资4万元、方某某投资1万元、陈某某投资1.5万元,成熟后魏某某以每克大麻1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大麻贩卖所得张某某、方某某、陈某某按照五分之三、五分之二、五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成。后张某某以一万元的价格租赁左某森在诸城市**庄**村村北200米废弃扬水站大院建设塑料大棚并于当年种植大麻100余棵。期间张某某租赁诸城市昌城镇**村**号用于暂住和进行大麻加工、制作。2018年6、7月份,邓某某驾驶鲁******号白色宝骏汽车到诸城市昌城镇找张某某并在张某某位于**村**号住处暂住。
2018年8、9月份种植的大麻陆续成熟,张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等人将成熟的大麻花苞采摘后晾干以供出售。邓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种植的系毒品大麻,仍然帮助张某某等人采摘、收获大麻。张某某、方某某在魏某某的指导下,在张某某的住处将用水浸泡的大麻碎叶、碎花用锅煮,将煮好的汁液与黄油、巧克力混合、煮化后倒入模具制成“大麻巧克力”以供出售。
魏某某通过“安司密信”、“Maaii”(昵称均为“*用”)、“Telegram”(昵称“*哥达”)等聊天工具联系大麻买家,并把买家的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供给张某某等人,张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将干大麻花苞及大麻巧克力伪装成茶叶、巧克力、热水器等物品,到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圆通和申通等快递点向四川、陕西、福建等地邮递出售牟利。邓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出售毒品大麻仍然将其所有的鲁******号白色宝骏汽车租赁给张某某等人发货使用。
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魏某某使用方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179945200********)贩卖大麻、收取毒资,该银行卡累计现金流量1454773.52元;2018年7月至11月魏某某使用陈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179945800********)贩卖大麻、收取毒资,该银行卡累计现金流量385460.74元。已查实2018年魏某某等人共贩卖毒品大麻7159.51克,大麻巧克力41块,牟利146200元:
1.2018年8月至9月期间,严某军(安司密信昵称:*,已在异地另案处理)与魏某某通过“安司密信”聊天工具联系,严某军先后五次通过ATM机汇款或者支付宝转账给魏某某持有的陈某某尾号1806的邮储银行卡共计19000元,向魏某某购买干大麻花苞共计550克。
2.2018年9月19日,刘某兴(安司密信昵称“**天帮”,已在异地另案处理)与魏某某使用“安司密信”聊天工具联系,刘某兴以400元价格向魏某某购买“大麻巧克力”10块;以2400元价格向魏某某购买50克干大麻花苞;
2018年9月25日,刘某兴与魏某某使用“安司密信”聊天工具联系,刘某兴以30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购买“大麻巧克力”5块、以5600元的价格购买干大麻花苞(该被截获)。
3.2018年9月份,杜某某(Maaii昵称“⑷”)与魏某某使用“Maaii”聊天工具联系,杜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魏某某持有的陈某某尾号1806的邮储银行卡2500元,向魏某某购买干大麻花苞100克。
4.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刘某乙(Maaii昵称“*碧”)与魏某某使用“Maaii”聊天工具联系,刘某乙结伙谭某臣(已在异地另案处理)先后八次在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柳州市通过中国邮政银行ATM机汇款至魏某某持有的陈某某尾号1806的邮储银行卡现金共计75500元,向魏某某购买干大麻花苞共计3400克贩卖给“陈冠希”、“莫昊天”(均身份未核实)等人。
5.2018年9月至10月份,陈某横(Maaii昵称为红色“*油”图标,后更改为“*ger”,已另案处理)与魏某某使用“Maaii”聊天工具联系,陈某横使用其本人支付宝给魏某某持有的陈某某尾号1806邮政储蓄卡先后三次分别转账共计8700元,向魏某某购买干大麻花苞共计350克。
6.2018年10月份,王某某(Maaii昵称“*菲”)与魏某某使用“Maaii”聊天工具联系,王某某先后三次通过ATM机汇款给魏某某持有的陈某某尾号1806的邮储银行卡共计30000元,向魏某某购买干大麻花苞共计1500克。
7.2018年10月16日,曲某某(Maaii昵称“**森林”)与魏某某使用“Maaii”聊天工具联系,曲某某支付宝转账给魏某某持有的陈某某尾号1806的邮储银行卡1800元,帮助魏宏志向魏某某购买干大麻花苞50克。
8.2018年9月25日、26日、30日,侦查人员在青岛市黄岛区**镇**路**号申通快递存放点处共截获张某某、方某某、陈某某以假名“薛忠乐”发出的快递包裹共计十三件,经称重伪装成茶叶的干大麻花苞共计1159.51克,大麻巧克力共31块重500.08克。经对伪装茶叶的物品取样检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2018年11月3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位于诸城市昌城镇**村**号暂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干大麻叶3755克;大麻巧克力成品211克;干大麻花苞646克;大麻膏3盒59克。上述物品经取样检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2018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对诸城市昌城镇***村北200米院内魏某某等人种植大麻的地点进行搜查,现场查获鲜大麻花叶16袋共42106克;干大麻叶1430克;干大麻花苞1901克;干大麻花叶3034克;干大麻植株928克;半干大麻植株1745克,干大麻花叶碎渣231克。上述物品均取样检测,经检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查获鲜活大麻植株43012克。
另,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2点钟左右,在魏某某授意下,张某某、方某某、邓某某驾驶邓某某鲁******号白色宝骏汽车至青岛市黄岛区**楼镇**村刘某甲种植大麻棚内盗摘鲜大麻花叶共计16袋,后该16袋大麻花叶被放至诸城市昌城镇****北200米院内魏某某等人种植大麻的大棚内,公安机关搜查该大棚时已将上述物品查扣。
(二)被告人臧某某、刘某甲、逄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涉嫌犯罪事实认定:
2018年3、4月份,刘某甲再次在在六汪镇***刘某书的大院大棚内继续种植大麻三、四十棵,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拔除10余棵,剩余大麻成熟后被刘某甲收获;同年5、6月份,臧某某、刘某丙、刘某甲商议继续种植大麻,并商定等大麻成熟后让魏某某销售贩卖牟利。后臧某某租赁青岛市黄岛区**楼镇**村逄增仁的大棚种植大麻,由刘某甲提供在2017年种植大麻收获的种子并进行种植、管理,逄某某明知臧某某、刘某甲等人种植的系毒品大麻,仍然帮助管理。2018年11月1日,刘某甲在大棚收获大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晚,在黄岛区**街道**村刘某丁家,逄某某联系刘某丙称刘某甲可能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丙遂告知逄某某将刘某甲家中的大麻扔掉。后逄某某和刘某丁一起到刘某甲家中,将刘某甲家中的十余袋大麻搬到刘某丁驾驶的鲁******面包车里,刘某丁将车开至瓦屋村大街弃车逃匿。后刘某丁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青岛市黄岛区**楼镇**村南刘某甲管理的大棚外刘某甲驾驶的鲁******号雪铁龙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疑似毒品大麻2袋,内有鲜大麻花、大麻叶、大麻杆等物品,经称重共20723克;公安机关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街被告人刘某丁鲁******面包车后备箱内查获疑似毒品大麻21袋,经称重干大麻花、干大麻叶、干大麻杆共47851克;鲜大麻花、鲜大麻叶、鲜大麻杆共25696克。经取样检测干大麻花状物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8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大麻叶、大麻杆共32935克、大麻膏共1417克、大麻巧克力59克。经取样检测上述物品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8年11月2日至5日公安机关对青岛市黄岛区**楼镇**村南50米处臧某某、刘某甲等种植大麻的大棚进行现场勘查,大棚内疑似大麻的植株均处于花期,经清点共计180棵,其中疑似制造毒品的大麻共计139棵、疑似工业用大麻41棵,疑似干枯死亡大麻43棵,上述物品均取样送检。2018年11月9日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疑似毒品大麻的新鲜植株检测结果为Cannabissativa大麻(匹配率100%)、疑似工业用大麻的新鲜植株检测结果为Cannabissativa大麻(匹配率100%)、疑似大麻的干枯植物检测结果为Cannabissativa大麻(匹配率99%)。经称重疑似制造毒品鲜大麻植株共632公斤、疑似工业用鲜大麻植株共430公斤、疑似干枯死亡大麻植株共38公斤。
另外查明:
1.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认定:
⑴2018年2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臧某某与韩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秦家庄物流公司门口处臧某某驾驶的鲁******号奥迪A8轿车上,由臧某某提供冰毒和溜冰壶,二人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⑵2018年8月5号左右的一天下午4、5点钟,被告人臧某某与韩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驻地臧某某驾驶的鲁******号奥迪A8轿车上,由臧某某提供冰毒和溜冰壶,二人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⑶2018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臧某某与韩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烟台东村臧某某驾驶的鲁******号奥迪A8轿车上,由韩康提供冰毒和溜冰壶,二人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臧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
2.被告人臧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认定:
2018年9月1日韩某惠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灵珠山派出所刑事拘留。韩某惠弟弟韩某波请刘某刚帮忙找律师,后刘某刚找刘某明(青岛西海岸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忙。刘某明遂找一自称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的男子帮忙,并把其介绍给刘某刚、韩某波,韩某波又把该男子联系方式给了韩某惠儿子侯某等人,该男子即本案被告人臧某某。2018年9月7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臧某某冒充警察以帮助韩某惠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多次向韩某惠亲友索取财物共计40200元。
3.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伪证罪的犯罪事实认定:
2016年5月6日宗某(另案处理)因吸毒成瘾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宗某被执行强制戒毒后,臧某某找到宗某妻子韩某称可以早点让宗某从强制戒毒所出来,韩某将此事告诉宗某后,宗某向韩某索要了臧某某的联系方式,向臧某某询问情况,后宗某同意让韩某出钱由臧某某帮忙办理。2016年8月9日周某非(另案处理)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查获,周某非的朋友找到臧某某希望周某非得到从轻处罚,后周某非的妻子董某将1万元现金钱及香烟交给臧某某让其帮忙办事,使周某非得到从轻处罚。臧某某在获知上述两人情况后,臧某某到强制戒毒所与宗某会见,在强制戒毒所对宗某进行教唆串供,让宗某承认容留周某非、臧某某二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后臧某某教唆周某非检举了周某非、臧某某二人被宗某容留吸毒的虚假事实,获取立功情节,且臧某某到公安机关做了证明宗某容留其和周某非吸食毒品的虚假证言。后民警根据检举情况去强制戒毒所提审宗某后,宗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从强制戒毒所押回黄岛看守所羁押。2016年9月20日宗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宗某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未送押强制戒毒所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2016年9月周某非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有立功情节,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被告人刘某乙涉嫌犯罪事实认定:
1.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乙结伙谭某臣(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拘留)先后在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柳州市通过中国邮政银行ATM无卡汇款存至魏某某持有的陈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现金72400元,先后八次从魏某某处购买干大麻花苞共计3400克贩卖给“陈冠希”、“莫昊天”等人。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乙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与陈某横取得联系,陈某横向刘某乙提出欲购买100克大麻并向刘某乙提供的用户名为覃某腾的农业银行卡号转账3000元,后刘某乙通过快递将100克大麻发给陈某横。
2.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中下旬,陈某横向刘某乙提出购买400克大麻后,被告人刘某乙在手中没有大麻的情况下,为骗取陈某横毒资,向陈某横约定每克大麻30元,共计要收取12000元毒资。后陈某横向刘某乙提供的用户名为龙双的工商银行卡内转账12000元,被告人刘某乙收到毒资后即将联系的手机和手机卡烧毁。
(四)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涉嫌犯罪事实认定:
2017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认识了杜某某,4月份至10月份,王某某多次从孟某(已在异地另案处理)果园里盗窃大麻,并先后三次将共计30克大麻贩卖给杜某某,盈利约1500元;2018年3月18日至5月11日,王某某以每克50-60元的价格,先后八次将共计90克大麻贩卖给杜某某,盈利5000余元。
2018年6月份,因孟某被抓获,王某某失去大麻货源,其告知杜某某此事。2018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某网上结识魏某某,魏某某赠送少量大麻给杜某某吸食。后杜某某通过Maaii软件沟通魏某某并将王某某介绍给魏某某,该将魏某某的Maaii账号推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和魏某某结识后,2018年10月11日、10月21日、10月29日先后三次每次汇款1万元给魏某某,每次购买大麻500克,共计花费3万元购买干大麻花苞1500克,魏某某安排张某某等人将干大麻花苞伪装成茶叶或将其藏匿电热水器内,利用快递发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上述干大麻花苞出售。
2018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位于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4—6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大麻毒品一份。经称重,扣押物品净重3.5520克,在该物品中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2018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某位于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街**号楼**单元**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大麻毒品一份。经称重,扣押物品净重0.6568克,在该物品中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五)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犯罪事实:
1.2018年9月份前后,被告人曲某某以每克45元价格从“九妹”(身份未核实)处购得干大麻花100克,后曲某某将其中约20克制成的酒及约20克干大麻花以1900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志。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曲某某将在家中种植大麻,11月份大麻开花后,其进行采摘和晾晒。2018年11月24日,其将约30克干大麻花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查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臧某某、张某某、方某某、刘某甲、陈某某、逄某某、邓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杜某某、曲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刘某甲、逄某某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方某某、邓某某盗窃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宗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逄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逄某某、邓某某可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臧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作证、伪证犯罪部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臧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臧某某、张某某、方某某、刘某甲、陈某某、邓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杜某某、曲某某、刘某丁现均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被告人逄某某、刘某丙现均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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