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魏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县,身份证号码3624**19******0076,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家住**县**镇**大道**号,现租住在**区**宿舍。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1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魏某谎称有口罩货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广告,以此骗取他人购买口罩的货款共计7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中旬,魏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一条售卖口罩的广告,2月18日,欧阳某某通过微信向魏某以单价3.5元购买了26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使用支付宝向魏某的支付宝转账91000元钱,魏某承诺3、4天之后就能到货。截止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魏某既没有将口罩交付给欧阳某某,也没有联系厂家购买口罩,而是将欧阳某某给的91000元钱口罩货款用于挥霍。此后,因欧阳某某向其追讨口罩,魏某便拿发一张假的快递单据的照片给欧阳某某,谎称已经发货,被欧阳某某识破后,向其退款38000元。
2、2020年2月中旬,魏某因欧阳某某追讨货款,再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信息,江某看到后便与其商谈,约定以单价3.8元向魏某购买5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魏某要求,通过微信转账1.9万元。魏某收款后,将1.7万元用于退给欧阳某某,剩余2000元用于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魏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建华
检察官助理: 杨 宁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现羁押在泰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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