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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贪污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魏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3********,汉族,大专文化,广南县**井乡***职工,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贪污罪,被告人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由广南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魏某利用工作便利,在杨柳井乡2014年度“爱心水窖”验收工作中,用伪造他人身份信息方法骗取三户“爱心水窖”补助资金共6000元(每户3000元)。

2016年7月,被告人魏某利用工作便利,在杨柳井乡2015年度“爱心水窖”验收工作中,用伪造他人身份信息方法骗取三户“爱心水窖”补助资金共9000元(每户30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魏某利用工作便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建档立卡贫困户小水窖补助,骗取杨柳井乡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小水窖补助资金共30000元(每户1000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网贷。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魏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建档立卡贫困户建设小水窖补助,骗取建档立卡贫困户“爱心水窖”补助资金1万元。被时任杨柳井乡水务站站长郑宝功发现,未兑现补助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审批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会计凭证、申请拨付资金表及花名册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付某、郭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魏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多次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身份信息骗取“爱心水窖”补助资金共计5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晴

检察官助理:余艳菲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魏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769****。

2案卷材料4册6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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