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魏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列文,甘肃魏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魏某在与许某供材料的过程中给许某多预付了些材料款,后魏某多次向许某索要多付的材料款无果。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得知许某在皋兰县之后,与高某某(不起诉)、王某(不起诉)、张某某(不起诉)驱车前往许某租住的皋兰县石洞镇**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到许某家门口后,被告人魏某敲门向许某索要工程材料款,许某以家人安全为由没有开门,后魏某持撬杠强行将许某租住的防盗门撬开,并与高某某、王某、张某某非法侵入许某住宅,向许某索要工程材料款。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为讨要材料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检察官助理:魏巍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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