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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漆园镇土山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饮酒后驾驶皖SR***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商城路与齐山路交叉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魏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娇

检察官助理:代鹏卡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魏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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