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林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魏森领,曾用名魏宽平,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16日被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经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经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森领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魏森领为开发茶园,于2018年8月与古楼坡四组村民邓某甲等4人、本村青云五组全体户主签订了“铁山岭”茶园基地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林业部门一切手续归魏某甲办理。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魏森领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将马路溪村铁山岭“香火淌”山中林木大量砍伐。砍伐过程中误将古楼一组以及邓某乙、唐某甲等人山中的林木砍伐。经鉴定:铁山岭“香火淌”山中滥伐的树种为杂、杉、松树,共计滥伐林木蓄积78.748立方米,全部为一般商品林。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魏森领为开发茶园,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刘某甲的挖机、唐某乙的炮机,非法占用林地修建“谢家屋场”到“香火淌’的公路及2个工棚坪。经鉴定:修建公路及工棚坪占用林地为一般商品林地,占用林地面积9708平方米,折合14.55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所砍林木照片;2、书证:接警记录、抓获经过、马路林业站证明、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请求批准开发荒山茶园的报告、租赁合同、记工表、协议书、请求谅解书、请求从宽处理的报告;3、证人证言:魏某乙、邓某丙、邓某甲、邓某丁、刘某甲、刘某丙、唐某丙、魏某丙、邓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的陈述;5、鉴定意见书及木材检尺码单、鉴定人资质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森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森领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森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向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魏森领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陆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