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泉泉诈骗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魏泉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栋**单元**号。2011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3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泉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至5月31日期间,被告人魏泉泉与李澄然(已起诉)经事先商量,从网上获取并筛选被害人信息,利用京东快递货到付款业务,向被害人寄送定价远高于物品实际价值的到付快递,让被害人误认为自己购置的物品而签收快递,从徐某某(嵊州人)等人处骗得至少人民币89440.9元,诈骗未遂金额为人民币2100505.3元。现已由京东赔偿给被害人人民币9759.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泉泉处扣押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成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平安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各1张、苹果手机1只;从李澄然处扣押华为手机1只、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1张、残破消防带0.5卷,以上物品现暂存于嵊州市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从李澄然处扣押的人民币4万元在李澄然诈骗案中移送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泉泉的供述和辩解; 

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泉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既遂数额较大,未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魏泉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黄萍娟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泉泉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栋**单元**号,电话135407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