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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魏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1月2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3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7时许,被告人魏某到三台县潼川镇迎宾广场寻找扒窃作案目标,当晚8时许魏某在三台县迎宾广场原西门市场斜对面的报亭处见被害人张某甲在该处摊位前看热闹,其短裤包内有手机,后魏某便从张某甲的背后靠近张某某,并用左手从张某甲左侧短裤包内盗走张某甲的一部白色小米牌手机,魏某将盗得的手机放入自己左侧裤包后离开两三米远时,被群众发现将其抓获并扭送至三台县公安局。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20)115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   刚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被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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