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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洪亮组织卖淫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9571号 

被告人魏洪亮,外号“老魏”,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单元**室。2015年1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16日因无证驾驶被南昌公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0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洪亮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魏洪亮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已起诉)合伙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沈桥村熊村110号经营一家无名按摩店,魏洪亮等人通过雇佣、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并规定了性服务项目、价格及分成比例,从中牟利。其中,魏洪亮、徐某某各持45%股份,杨某某持10%股份。同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十三名“失足女”和二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人员。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魏洪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万某甲、万某乙、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洪亮及同案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魏洪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洪亮伙同他人,以雇佣、容留等手段,控制和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婧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洪亮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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