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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海龙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魏海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乡**村**号,无固定住所,2018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海龙在南昌市西湖区天佑路霖云网咖116号机上网时,趁受害人王某某在115号机上网躺在沙发上睡觉之际,将王某某放在电脑显示器下充电的VIVO X9L手机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长宸通讯市场161号李某某处。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20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海龙窜至南昌市西湖区福山巷1号,以徒手扒门的方式将手机维修中心店面玻璃门扒开,盗得一部手机、一部牛行天下平板、一个苹果U盘、一个杰力科充电宝、一盒世纪飞扬运动蓝牙耳机、一盒mini蓝牙耳机、一盒蓝牙耳机、一盒手机充电器、15个内存卡以及35个一元硬币。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22元。案发后,VIVO X9L手机和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魏海龙在南昌市西湖区****花园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魏海龙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海龙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二次,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32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之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海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海龙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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