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
被告人魏烈信,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1987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8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执行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2月2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烈信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魏烈信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2号楼下,因琐事持跳刀将刘某某腹部及肩部刺伤。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开放性肩臂多处损伤、开放性腹部损伤、创伤性胃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病历材料;伤情鉴定;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被告人魏烈信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烈信无视刑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烈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陇
2014年2月27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魏烈信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